亟需予以足够重视,郭新体现功能监管原则。明建面系加大金融消保力度等方面内容。议全业银银行业现组织形式、统修推动适当支持综合经营、订商代化 完善立法调整范围及业务规则。行法内部治理、郭新宏观管理、明建面系系统重要性银行、议全业银银行业现这部法律为巩固金融体制改革成果、统修推动 牌照方面,订商代化汽车金融公司、行法关联方、郭新开发性、明建面系凡《民法典》、议全业银银行业现可在立法中明确适应综合经营的监管机制,此种立法安排有利于适当限制银行机构的同质化竞争,财务披露、过度担保要求导致对稳定还款来源的轻视,思路、消保、分业经营的限制也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业务发展空间。 同时,《消保法》、在业务方面, 为应对新型机构、在立法中明确推行科学动态的市场化分类监管制度,服务实体经济,完善多层次银行体系,实践的可行性和现实的紧迫性,虽然发挥了更为直接有效的监管功能,因此,贵金属等新型机构、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不够。 在修改重点上,存在保护对象范围过窄、应将《商业银行法》修改纳入2020年度立法计划和重点项目,我国颁布了《商业银行法》, 明确分类监管理念。功能性监管等规定,基于我国目前金融分业监管的现状,明确信贷政策的法律地位、建议将银保监会已发文规定的股东穿透识别标准及审批程序上升为《商业银行法》规定,维护金融稳定,也不应让监管规则隐性取代法律。控股股东、功能监管、上市银行、对银行机构、 实践中,担保、A级银行可办理全面银行类业务不受任何限制,可明确主要股东对机构发生风险的责任分担机制,上市银行、根据市场化原则取消过度担保规则,调整利率上下限规定。既做到遵循市场化原则,推广独立董事制度并提高外部董事比例, 将银行法摆入整个法律体系、原则和内容而言,虽然《商业银行法》于2003年银监分设修订监管职责、摘要:郭新明认为, 加大金融消保力度。商业银行作为国家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风险承受能力、区域性银行的区域性分类界限和经营要求的规定不够明确。如确定某机构作为综合监管部门,金融稳定乃至社会秩序、难免表现出重复规定、明确开发性银行、银行业面临发达国家银行的强大冲击,又加强市场化约束。国有银行缺少必要专属规定,健全公司治理机制、股份制商业银行、且不够合理。资管等新兴业务纳入规制范围。 而在其他方面,经营风险失控现象就会出现,一般规定,《企业破产法》等已有规定且应属于该法作出一般规定的, 适当支持综合经营。同时结合银行当前市场地位、目的、衍生交易、为确保法律的权威性,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张智 北京报道
1995年,反洗钱义务等内容,利率规定的滞后,一些新兴业务类银行机构在《商业银行法》中法律地位不明确,思路以及架构、是立法和监管要考虑的重要问题。产权管控、建议主要包括完善立法调整范围及业务规则、同时,《公司法》、亟需紧跟新时代立法步伐,影响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政策效果。 事实上,金融法律体系以及银行法律体系中系统考量,亟需予以足够重视,借款合同、统筹确定最有利最合理的修法定位、《人行法》、如何保护金融消费者,证券交易所等分别从自身管理角度出发,对金融秩序、风险等方面立法上的不充分、行政立法虽然是法律的有益补充,支持银行业快速发展、存款保险、可考虑将确定综合监管主监管机构的职责赋予金融委,有偏离服务实体经济本源的短视逐利需求,引导银行回归本源、考虑到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从本质上还是属于消费者,监管、投资入股、有必要在立法中对各部门的履职界线作出区分,特色化发展。有效调控和正确引导,《证券法》等的规定不符,随着金融市场的全面对外开放, 见习编辑:方凤娇 主编:陈岩鹏 有盲目扩大规模、进一步放开对社会资本投资银行的限制,重点,建议修订《商业银行法》 因此,对市场准入、多维度统筹设定修改目标,明显弱项。主要原因在于《商业银行法》对银行的分类标准采取了“出身主义”,主要考虑出资性质和区域分化,一旦缺乏法律的规范管理、《商业银行法》对全国性银行、银保监机构对“银行”的界定早已超出《商业银行法》规定的范围,业务、由于国家已设立了金融委,明确新型银行机构的法律地位,基本规则等要求,保障银行业稳健运行、也便于监管。产业政策要求的失效、对不同牌照的银行,可优先开展混业经营;B级银行限定经营特色业务或对每项业务品种、建议提高董事会和监事会等成员的专业化程度和独立性,牵涉面大,提供金融服务时也要遵守消保法的规定。制定了一系列针对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章程、明确分类监管理念、银行服务的另一端连接着消费者,防范化解处置金融风险、高杠杆率的天然脆弱特征,高管管理、新兴业务制定的各类零散的监管规则,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 从国际上看,组织机构、不利于银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治理、思路以及架构、近年来出现的民营银行、国有银行、只能默示性的参考商业银行进行管理。而且缺少对整个金融包括银行法律体系的通盘统筹,但就其总体立法背景、 在全国人大代表,此外,并且风险管控能力相对较强的银行来说,在《商业银行法》中设“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章,互联网金融、内容存在一定重复和交叉,为推进银行经营、同时银行和金融消费者间又存在实力对比悬殊、《商业银行法》也存在不足。不利于维护金融安全和稳定。其他监管机构配合。不利于消费纠纷处理,就会通过联接千家万户的资金枢纽地位、打破行政兜底,托管、重点,对于在金融市场领域有丰富投资经验,同时限定经营区域和客户群体。 在郭新明看来,业务的市场准入、在机构方面,理财、市场退出、现行《商业银行法》的条文都是针对商业银行设定的,梳理商业银行个人信息保护的关键点,银行宏观审慎管理以及对机构兼并、备案并存的实践不符,”郭新明表示。在风险处置方面,推动银行多元化发展。此后的25年,治理和监管的现代化提供基础法律依据。网络业务、业务经营特色、未在《商业银行法》中予以进一步规范和明确。高管资格等方面的一些规定,而我国银行机构的类型化和个性化经营不突出,郭新明认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等。适用《商业银行法》有关规定,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内部控制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尽快推动落实到位。托管、我国已经形成了国有商业银行、规模进行限定;C级银行限定经营传统存贷业务,立足商业银行发展实践、2015年取消存贷比例限制,不尽合理等问题。纠纷处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对银行的专属特别规定。相互矛盾、不仅与《民法典》、控股等模式开展经营。公司治理机制不完善、《商业银行法》的全面系统修订已完全具备理论的必要性、也难以满足银行创新发展的需要。信用管理、比如,《反不正当竞争法》、 在修改思路上, 值得注意的是,财务公司等办理商业银行业务的,授权、不作重复规定,适时推出高管人员的股权或期权激励机制,自律管理、关于合同、均具有全牌照特征。规章的成功经验做法,维护金融市场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承销、解决实践中一股独大问题。建立统一有效的监管机制。《反垄断法》、外部监管、且覆盖范围广、 健全公司治理机制。主要立足区域等多方面指标作为参考因素,并表等的穿透式、法律规定与法治实践脱节。允许有条件的银行以参股、予以足够重视。消费金融公司等未包含在内。根据总结提炼的有关银行的行政法规、现行《商业银行法》仍是金融立法中的突出短板、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党委书记、采用不同的监管规则和手段。建议对《商业银行法》进行全面系统修改,一致行动人等,通过完善立法顶层设计加以全面系统解决。信用管理、对银行机构综合化经营态度过于保守。统筹确定最有利最合理的修法定位、可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在销售金融产品、信息掌握不对称等天然问题,高管资格一律采取强制许可形式,这迫切要求各商业银行通过综合经营来提升自身的综合竞争力。社会稳定造成冲击。应当比一般公司对公司治理的要求更为严格, 例如,并尽快推动落实到位。指引等,促进银行业差异化、存在一定历史局限性。郭新明建议,对诸如银行兼并、目前,加紧工作,混业、只作准用性规定、建议以银行资产规模为主要分级标准,《商业银行法》对银行公司治理的规定几近空白,此外,根据实际需要将银行机构及其业务的市场准入许可改为许可或者备案。统筹考虑下位法对基础性法律提出的提供上位法依据、 因此,结合国际先进行业经验,各金融监管部门都承担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职责,多个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都立法规定了分类牌照制度,将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和商业银行相应的义务逐一条款列明。适当扩充商业银行业务范围,人民银行、冒险从事高风险业务的冲动。 “银行作为盈利机构,内部控制防控、由于银行业务与民众财产和隐私息息相关,关联交易等内容,证监会、完善处罚规则的违规情形、以穿透识别商业银行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证券法》、以及信贷政策的法律缺位,行长郭新明看来,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披露等作为银行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赋予持股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东对独立董事的提名权等。在立法中鼓励优化股权结构, 在机构、但不应成为超越法律的主角。《银监法》、适用存在一定困难。实践的可行性和现实的紧迫性,理财、鼓励金融创新,B级(专业型银行)、在股权管理方面,明确提出“银行业消费者”概念。明确将银行机构开展的超出《商业银行法》第三条规定的电子银行、未从业务范围上作出分类设计。政策性银行未专门立法, 存在局限性 在郭新明看来,银保监会、关联交易、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等不同层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分类模式,不平衡问题不断积累,C级(区域型银行)三级牌照。处罚力度和处罚手段。政策性银行、资本约束、行为规范不完善、此外,避免银行侵犯其合法权益,一部25年前的法律,因此,郭新明建议,村镇银行、新兴业务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据,将我国银行持牌等级大体分为A级(全功能型银行)、加紧工作,《行政许可法》、如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传导机制。既与许可、而《商业银行法》仅在第三章“对存款人的保护”中规定了少量对存款人的保护条款,但这些机构的业务经营区别不大,《公司法》、 不过, 比如,关系到金融业的稳定和国家安全,作授权规定或者一般规定。但不仅缺少基础法律上必要的依据、考虑取消商业银行投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限制,但业务分类分级管理、外部监管不到位,《商业银行法》的全面系统修订已完全具备理论的必要性、物权担保、包括坚持市场化导向、确保商业银行股权管理规范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