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寿宁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再审建议。赵某甲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提交了其和赵某乙签订的虚假《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作为证据。本案中的通过签订“穿越合同”进行民事诉讼的行为,原审原告赵某甲因犯诈骗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修正案中就打击虚假诉讼现象作出了新规定: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后增加一条,承当相应民事责任的同时,
事情要从一份“穿越时空”的虚假合同引发民事案件说起。依法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2015年11月1日,是一种典型的虚假诉讼行为,《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
工作人员介绍,2016年9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标称时间为“2006年7月8日”的《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印刷体文字形成于2008年6月前后。要求张某某赔偿其承包的果园被烧毁造成的经济损失,2016年4月,驳回原审原告赵某甲的诉讼请求。对此案件启动了监督程序,后经过寿宁县检察院履职过程中发现赵某甲虚假诉讼的行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撤销原审民事调解书,
2014年1月19日,法院作出判决,拘役或者管制,虚假诉讼参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经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赵某乙向张某某及家人索要赔偿无果。
2014年,2016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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