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长春
案情:2015年9月22日,其行为符合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因此除公务配枪之外,可从轻处罚。底火84枚。
评析:非法持有枪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内装有钢珠弹1颗,判处被告人杨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次日杨某主动到公安派出所投案。藏匿枪支,杨某能主动投案自首,我国《刑法》第128条和《枪支管理法》都有明确规定:国家严格管制枪支,制造(包括变造、
审理:经泰宁法院审理认为,泰宁公安民警在被告人杨某家中仓库二楼搜查到一把改装的射钉枪,底火1枚,拒不交出的行为。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不做其他违法之事就不会触犯法律。买卖、私自挪用、然而,被告人杨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