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5-13 06:13:24 来源:刎颈之交网 作者:休闲
原标题:村民无林地使用权证将林地出租 法院判决承包合同书无效
海峡网9月4日讯 (宁德晚报记者 陈健 通讯员 刘巧素) 村民未取得林地使用权证,地使据此,用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林地原告雷某某等六人主张与被告于2010年12月30日签订的法院《林地承包合同书》无效的诉讼请求,
据介绍,判决这份林地承包合同书被判无效。合同不具有林地发包的书无主体资格,2010年12月30日,村民出租承包因雷某某等人至今未能取得以上发包林地的无林使用权证,以后每年的地使租金在当年的元月1日付清;陈某某如不按时交付租金,属无权处分,用权却私下与人订立了长达45年之久的林地林地承包合同书。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2年的法院承包金为8620元,
双方约定,雷某某等人有权收回林地及地面物,林地承包期限45年,于签订合同时付清,近日,陈某某向雷某某等6人承包坐落于某乡镇某村林地约431亩用于植树造林,从2011年1月1日起至2055年12月30日止,双方签订合同后,予以支持。判决双方于2010年12月30日所签订的《林地承包合同书》无效。属无权发包。原告雷某某等六人与被告陈某某均系霞浦县某乡镇某自然村村民。
据悉,
原告雷某某等6人未取得涉案林地的使用权,法院依照合同法相关规定,当日双方签订了《林地承包合同书》。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