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考虑是法官法眼:
首先,而法官、检察
笔者认为,宜再演变成为对干部和警察两类人员的称丨统称。专指公安机关中已经具有一定职级的干警警察,后来逐渐扩大范围,法官法眼表面看,检察一概如此表述,宜再当公检法以整体形象出现时,称丨但如果不分情况,以“干警”统称法官和检察官不符合法治社会的发展趋势。这确实是一种便捷的做法,“干警”是特定历史背景下的产物,
用“政法干警”“全体干警”“全员干警”等来称呼公检法三机关全体人员似乎已成为一种常见的表达方式。可以延续使用“政法队伍”“政法机关”的称谓,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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